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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13部门共同促进砂石行业健康发展 严禁长时间无度开采

为稳定我省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通过合理控制河湖砂开采,逐步提升机制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比例,优化产销布局,加快构建区域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我省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方案明确,加强河道采砂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在河道范围内采砂时,应加强污水、垃圾和含油废水的管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尽快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在汉江、渭河等流域的重要河道、重要河段,要合理确定采砂范围,建立动态采砂管理,严禁长时间无度开采,确保流域内河堤、田地、城镇、乡村和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安全。


陕西省关于促进砂石行业

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

砂石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为稳定我省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坚决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落实各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坚持先立后破,加快“开前门”和坚决“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合理控制河湖砂开采,逐步提升机制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比例,优化产销布局,加快构建区域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我省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为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有力保障。

 

 

二、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加快落实《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优化,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交通运输部门(单位)结合公路、铁路、水运工程使用砂石量大的实际,深入开展交通建设领域机制砂物理化学性质、混凝土级配、试验检测标准等方面的研究,争取出台我省地方标准,为机制砂替代天然砂提供技术支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统筹资源禀赋、经济运输半径、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积极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严格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号)要求,整合及新建矿山要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政策,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规划不断优化调整石料矿山开采布局,提高采石矿山准入门槛。在引导中小砂石企业合规生产的同时,通过市场化办法实现砂石矿山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建设绿色矿山。〔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加强砂石资源富集地区和需求量大地区的衔接,加强对重点地区的供应保障。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交通建设项目为线形工程的特点,结合我省“十四五”交通规划和各地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开展机制砂项目摸底,加强部门沟通合作,共享信息数据,根据采矿许可证发放、项目备案信息、环境评价批复等数据,建立生产线清单。引导联合重组,促进产业集聚,建设生产基地与加工集散中心,改进装卸料方式,减少倒装。〔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三)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加强土地、矿山、物流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引导各类资金支持骨干项目建设,推动大型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达产,增加优质砂石供给能力。〔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追踪重点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时序,指导督促企业及早完善复工复产手续,加快推进已有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对符合条件的已设砂石采矿权,地方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为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对地方政府明确保留但暂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厂矿,鼓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必要设施设备;在建矿山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建成投产。〔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

(四)降低运输成本。推进机制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引导有条件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采用铁路运输,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认真落实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

三、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与利用 

(五)加强河道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加强河道采砂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在河道范围内采砂时,应加强污水、垃圾和含油废水的管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要以河湖长制为平台,常态化开展好“河湖清四乱”活动,在全省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加强涉砂信息共享,提升部门联合监管合力,突出对敏感水域、重点河段、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联合监管巡查,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打击力度,保持对非法采砂犯罪的高压态势。〔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加强行业指导,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尽快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在汉江、渭河等流域的重要河道、重要河段,要合理确定采砂范围,建立动态采砂管理,严禁长时间无度开采,确保流域内河堤、田地、城镇、乡村和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安全。交通运输部门结合航道规划与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支持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打击航道水域非法采砂活动,共同维护砂石行业秩序。〔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七)加大河道航道疏浚砂利用。水利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河道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经验,建立疏浚砂综合利用机制;鼓励各地加大河道疏浚砂、水库疏浚砂等综合利用。交通运输部门要把推进河砂开采与航道治理相结合,积极促进航道疏浚砂利用;要加强航道管理,规范航道采砂作业方式,注重采砂与航道疏浚兼顾,禁止采砂船边采砂边抛石堵塞航道行为。〔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

四、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 

(八)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废弃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实现“变废为宝”。在对无主尾矿库、排土场、排渣场综合利用时,应指定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尾矿库尾砂回采再利用必须进行回采勘察、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尾矿回采结束后原尾矿库仍继续使用的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等政策规定,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九)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按照我省及交通运输部建筑垃圾利用的相关要求,支持建筑拆迁固废资源用于公路等土建工程。在西安、咸阳、宝鸡等市周边建立建筑垃圾集中加工厂,为公路、城市道路、建筑行业合理利用再生砂石材料及路基填筑提供料源。〔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和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仍有富余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它途径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十一)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逐步提高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写字楼等公共建筑中的应用比例,稳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城镇住宅和农房建设中的推广应用。交通运输部门逐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公铁项目沿线房屋建筑中的推广应用,逐步推广钢结构桥梁在公路项目中小曲线半径、跨越城区、地方路等路段的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

五、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 

(十二)明确责任主体。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重点工程需要制定砂石材料供应保障方案,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涨幅较大的地区,要针对性制定应急保供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货源和运输调度的统筹协调,按照项目进展调配供应砂石材料,有料源的地区可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开设临时石料加工厂,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受影响。在重点交通工程项目建设中,鼓励交通施工企业通过与地方企业联合开办砂石料场、利用工程弃渣或当地资源等途径解决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四)切实保障防汛等应急用砂石。针对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根据需要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方案,在严格执行方案要求、实行专砂专用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五)营造良好环境。推进相关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申请资料要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及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开办的砂石料场等可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砂石类矿业权在出让过程中要坚持“净矿”出让原则,加强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人可以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坚持一视同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允许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采砂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进一步发挥好服务保障职能

 (十六)编制砂石生产企业名录。工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要准确掌握当地砂石生产企业信息,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形成机制砂石、砂石土矿山、河湖砂生产企业名录,给出料场位置、生产能力、道路运输状况等基本信息,并对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为项目设计、施工单位选材等提供便利化服务。〔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七、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十七)扎实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政办发〔2015〕4号文件要求,依法全面关闭淘汰生产规模不达标、位于秦岭北麓等不符合相关产业、环保政策要求的采石矿山,彻底扭转采石企业小、散、乱的局面,全面完成整治目标。〔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八)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砂石开采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开采、违规生产、污染破坏环境、造假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相关单位与个人的责任。公安机关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环境犯罪“昆仑”行动等,严厉打击路霸、砂霸、村霸等黑恶势力行为,维护施工企业材料采购自主选择权,保障砂石料运输道路畅通,依法严厉打击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期禁采河段非法采砂、向河流湖泊等水体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采砂船舶的管理,严格采砂船质量检验,组织实施现场海事安全执法监管,从严治理“三无”采砂船舶及非法改装、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船舶或机具。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砂石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超标排污及污染破坏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九)规范市场秩序。全面加强砂石质量抽查监管力度,适时组织开展砂石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料源、产品数据库,对母岩料源、砂石材料成品、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测,形成闭环管理,实现工程料源可追溯,确保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能共同负责)坚持监督检查与治理规范并重,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通过“12315”投诉举报电话和互联网平台等渠道提供砂石行业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违法线索。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十)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284号)精神,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指导,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协调机制由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相关处室和铁路企业有关内设机构组成,发改部门价格处(科)室为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协调机制设召集人一名,由发改部门价格处(科)室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同志为联络员。协调机制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由协调机制召集人主持,出席人员为协调机制联络员以及其他相关同志。协调机制会议议定事项,将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二十一)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及时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在信息共享基础上,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提示预警。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指导地方及时发布本领域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做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2021年1月底,协调机制将首次调度全省砂石供求情况,并视情报省政府。各成员单位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截止2020年12月底的相关信息反馈省发展改革委;之后每隔两月调度一次。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砂石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监测分析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数据准确完整。具体分工如下: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计重点工程项目砂石需求和保障情况;工信部门负责统计机制砂石重点企业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计砂石矿山采矿权投放情况;水利部门负责统计河湖砂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情况;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做好砂石保供稳价、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实施方案安排,抓好工作落实。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政策协调,加强工作指导,积极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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